扫黑除恶小知识简8篇

篇一: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知识点汇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汇总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

  201年

  月开始,至

  202年末结束,为期

  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权力“保护

  伞”,黑恶权力违法犯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截止。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

  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成立健全长效体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扫黑除恶知识点汇总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为宽泛、斗争手段更为丰富、更为强调依法打击。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来源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

  ”: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赖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六、“扫黑除恶

  ”中的“黑”与

  “恶

  ”指的是什么?“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权力、恶权力犯法公司。

  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哪

  “四个特点

  ”?

  1.组织特点。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经济特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行为特点。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危害性特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恶权力

  ”的特点及详细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经常集结在一同;

  .使用暴力、威胁或许其他手段;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知识点汇总

  .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九、“恶权力犯法公司

  ”的特点及详细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经常集结在一同;

  .共同成心实施3次以上恶权力惯常实施的犯法活动等。

  十、什么是黑恶权力

  “保护伞

  ”?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利用手中权力;

  .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法,或袒护、纵容黑恶犯法、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权力违法犯法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权力逃避惩处等。

  十一、“软暴力

  ”详细表现是什么?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会使人产生恐惧、惊慌;

  .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十二、“扫黑

  ”与“打黑

  ”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打黑

  ”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

  “扫黑

  ”是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稳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打扫黑恶权力,更为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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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但反应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家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瞄准群众反应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权力违法犯法。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权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乡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权力;

  .利用家族、宗族权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权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生事的黑恶权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权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权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法活动的黑恶权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权力;

  .插手民间纠葛,充任“地下执法队”的黑恶权力;

  .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恫吓、侮辱、诋毁、滋扰的黑恶权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权力。

  12.黑恶权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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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涉黑涉恶线索检举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各扫黑除恶有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检举,关于其他不

  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接见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受理范围包括(含12类打击的重点):

  .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搅乱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崇奉煽动民族矛盾。

  .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乡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顿”“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助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乡村集体财产,强行入股分成。

  .利用家族宗族权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权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侵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举事端,搅乱案件依法办理;无法无天,阻挡村民集体决策。

  .煽动群众生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葛煽动、组织聚众生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抗衡,聚众搅乱公共场所秩序、扫黑除恶知识点汇总

  聚众搅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

  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诋毁、陷害他人。

  .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挡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欺行霸市:实施地区、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流氓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打斗、欺诈讹诈、成心伤害他人、成心破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公司豢养流氓罗汉,非法处理经济纠葛、工商纠葛;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营运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敌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财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诱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法活动,严重败坏社会民风、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法;利用权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欺诈;利用权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特意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法团伙相互勾通、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旅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采取未成年

  人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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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民众存款,以各样“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插手民间纠葛: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恫吓、威慑以及“谈判”“磋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办理民间纠葛。

  .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权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法。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拥有、私藏、储藏、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罪犯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法,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地区偷窃团伙犯法;入室偷窃,偷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法;抢劫、强抢等违法犯法;诈骗犯法,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法;搅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诱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非法增添、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法;小作坊生产、销售冒充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

  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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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阻挡执行公事: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挡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公事。

  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任黑恶权力“保护伞”。

  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许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束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法行为的,依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袒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许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

  行违法犯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

  “两个结合

  ”?

  与反腐、基层

  “拍蝇

  ”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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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两个一律

  ”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权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案三查

  ”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权力,又要追究黑恶权力背后的“关系网

  ”和

  “保护伞

  ”,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举措?

  摸线索、打犯法、挖

  “保护伞

  ”、治源头、强组织。

  二十、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确打击、坚决依法严苛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顿、成立监管协作体制、加大监察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脆弱松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宽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二十一、铲除黑恶权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重点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二、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三、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域、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域、行业、领域,通过通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敦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

  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推行业监管责任,对平时监管不到位,致使黑恶权力滋生蔓延的,要推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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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类问题指的是什

  二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党员干部和其他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任黑恶权力“保护伞”问题;

  .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五、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宽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脆弱松散基层党组织,生土壤;

  形成基层治理长效体制,铲除黑恶权力滋

  3.

  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切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二十六、“村霸

  ”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

  5个?

  ①搅乱基层政权,通过

  “拳头

  ”、欺诈、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培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②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任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

  派权力;

  ③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营运等过程中

  暴力打压竞争敌手;

  ④侵占集体财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本,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

  产资源;

  ⑤乡村宗族权力仰仗人多势众,仗势欺人、胡作非为、危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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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五不能

  ”“六不宜

  ”情形是什么?

  1.“五不能

  ”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

  “两委

  ”候选人:

  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检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成心犯法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③欺压群众、胡作非为,波及“村霸”、宗族恶权力、黑恶权力,群众反

  映强烈的;

  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

  的;

  ⑤参与或指派他人以暴力、威胁、欺诈、行贿、假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

  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样方式操纵、搅乱选举的。

  .“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

  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除的;

  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分,或有涉毒问题的;

  ⑤道德品德劣质,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出门,连续时间超过

  6个月,不仔细执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二十八、村

  “两委

  ”换届中,候选人联审体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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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县为单位,组织、民政部门亲密配合,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统一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综治、信访、公安、领土、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建议,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权力挡在门外。

  二十九、脆弱松散基层党组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哪些?

  ①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阻滞状态的;

  ②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

  ③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④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

  ⑤村务居务财务公然和民主管理杂乱;

  ⑥宗族宗教和黑恶权力搅乱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葛集中

  的;

  ⑦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备;

  ⑧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衰,群众建议大的。

  三十、扫黑除恶怎样形成长效工作体制?

  针对目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确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

  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权力犯法和反腐败、基层

  “拍蝇

  ”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权力犯法,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权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体制。

  三十一、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法行为,应怎样报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法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办理;

  属于民间纠葛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停,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内容总结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汇总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扫黑除恶知识点汇总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汇总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末结束,为期3年

  (4)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权力“保护

  伞”,黑恶权力违法犯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截止

  (5)2020年:治本

  (6)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

篇二: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相关知识

  扫黑除恶是近年来国家推出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其主要目标是打击黑社会、涉恶犯罪和保护伞等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以下是扫黑除恶相关知识:

  一、扫黑除恶的背景和内容

  扫黑除恶是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治安、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扫黑除恶的主要内容包括打击黑社会、涉恶犯罪和保护伞,取缔涉黑涉恶组织和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和其背后保护伞的追责问责。

  二、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

  扫黑除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还人民一个清明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同时,扫黑除恶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形成。

  三、扫黑除恶的重点任务

  扫黑除恶的重点任务是打击黑社会、涉恶犯罪和保护伞,取缔涉黑涉恶组织和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和其背后保护伞的追责问责。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加强扫黑除恶宣传教育,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加强对涉黑涉恶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保护举报人和协助扫黑除恶工作的人员。

  四、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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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全民参与扫黑除恶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举报黑恶势力、协助扫黑除恶工作、加强对身边涉黑涉恶行为的监督和举报等方式来支持和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综上所述,扫黑除恶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治安、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希望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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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知识

  扫黑除恶是一项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之一。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是一种以政府和社会力量为主导,以调整社会秩序、消除黑恶势力、排查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正义公道,保护正常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受侵犯的行为。它要求政府改变过去威慑和实行法律,而要求公民参与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以抵制各种“恶势力”的行为。

  二、公民参与扫黑除恶

  1.团结起来发声:凡遭受犯罪活动侵害的公民,都要团结起来,发出声音,及时反映自己所受黑恶势力的迫害和欺凌。

  2.受恶势力欺压的公民可以利用法律守护自己的权利:当受黑恶势力的欺凌和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3.大力维护行政权力的廉洁:国家和政府机关官员要维护行政权力的廉洁,不得允许任何非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能与黑恶势力有联系,既要坚决整治,又要做到细致化,让政府和公民共同来推动扫黑除恶。

  4.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公民要加强合法意识,维护政府和社会的正义,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容忍违法犯罪活动的存在,有力的抵制外来恶势力的侵扰,坚持以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

  三、政府在扫黑除恶中的作用

  1.加大扫黑除恶的力度:政府要加大扫黑除恶的力度,以抵御日益增长的黑恶势力的侵扰,坚持“以法治”原则,以真正的行政实力去消灭一切可能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恶势力。

  2.推动司法公正:政府要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特别是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犯,坚持既要坚决整治,又要做到细致化,加强社会公德的根本性教育。

  3.强化对黑恶势力的惩戒:政府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以打击黑恶势力复苏,把制止犯罪行为及惩治犯罪分子作为行使职权的重要内容,开展政策和法律相结合、覆盖社会全局的行动,使黑恶势力不敢恶行,胆怯罪恶。

  4.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政府要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关心,尊重他们的权益,并做到对黑恶势力的以法治的惩戒,以示威慑,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让黑恶势力消失,消除社会的安全隐患。

篇四: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宣传知识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对于广大群众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任务。因此,以下是一些扫黑除恶宣传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扫黑除恶工作:

  1.扫黑除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建设风清气正、安定有序的社会。

  2.扫黑除恶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黑社会、恶势力,还包括涉及经济犯罪、走私贩毒、敲诈勒索等类型的犯罪行为。

  3.扫黑除恶是一项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参与。广大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线索、配合警方工作等方式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的工作中来。

  4.扫黑除恶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存在超越法律的行为。扫黑除恶的同时,也要保护人权和合法权益。

  5.扫黑除恶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长期坚持下去。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

  扫黑除恶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的工作中来,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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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LT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三、“恶势力”的特征是什么?1.一般为3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至少有一次刑事案件,其它可为治安案件)违法犯罪活动;

  3.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十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是什么?1.组成人员一般3人以上;

  2.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重要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

  4.组织成员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至少构成3起以上刑事案件)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它犯罪活动。

  十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九、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一、扫黑除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什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十二、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二十三、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二十四、扫黑除恶如何确保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十五、扫黑除恶如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二十六、扫黑除恶如何将第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十七、为排除办案干扰,政法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

  二十八、涉黑涉恶9类典型案件是什么?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

  二十九、“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三十、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是谁?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三十一、扫黑除恶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三十二、扫黑除恶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是什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三十三、扫黑除恶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是什么?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查巡视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三十四、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是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三十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的“六个围绕”是指什么?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三十六、尤溪县什么机构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

  尤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三十七、尤溪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一个办公室五个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督导组)、摸排打击组、违纪查办组、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牵头部门分别是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三十八、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如何奖励?

  根据《尤溪县公安局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凡是群众举报线索打掉3人以下违法犯罪份子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3人以上违法犯罪份子的,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奖励;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

  三十九、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者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十、省、市、县什么时间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

  2月7日,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2月9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2月11日,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篇六: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小知识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答:是党中央部署的。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几年

  答:开展三年。2022、2022、2022共三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答: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海岛开发、海上养殖、作业生产过程中阻扰开发、非法占海、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等黑恶势力;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六、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什么是“恶势力”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九、哪十类人不能进村“两委”班子

  答: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十、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黑恶势力

  答:即墨区扫黑办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重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扫黑除恶小知识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何时开始

  答:2022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2022年一2022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2022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2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2022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22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2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7、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答: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实施意见》;(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5)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是什么

  答: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

  (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小知识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

  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22〕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7.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8.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3)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4)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5)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准确处置涉案财产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12.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1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既能证明具体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情况相关证据在具体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

  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15.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16.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17.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2)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18.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四、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称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见所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敛、获取的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24.本意见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篇七: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相关知识

  扫黑除恶是当前社会治安维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相关知识:

  一、扫黑除恶的背景和意义

  扫黑除恶是指打击黑社会、恶势力和保护伞等违法犯罪组织和行为的专项行动。其背景是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黑社会、恶势力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扫黑除恶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二、扫黑除恶的主要内容

  扫黑除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打击黑社会、恶势力和保护伞等违法犯罪组织和行为。

  2.打击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和个人,清除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威胁。

  3.打击涉及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扫除社会毒瘤。

  4.加强对黑恶势力渗透、影响和腐蚀的防范和打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措施

  扫黑除恶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警务力量和技术装备的建设,提高打击黑恶势力的能力。

  2.加强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等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合力。

  3.依法严格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严厉惩罚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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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健全黑恶势力信息报告、调查核实、处理处置等工作机制。

  四、扫黑除恶的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扫黑除恶工作将更加注重打击犯罪的全过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踪和摸排,确保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将更加注重打击非法经营等涉黑涉恶的行为,加强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将注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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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扫黑除恶小知识简

  

  扫黑除恶宣传知识

  扫黑除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工作,是国家对打击黑恶势力进行的一项全面性行动。参与扫黑除恶行动的人员需要了解一些宣传知识,以便更好地完成任务。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指一些具有暴力、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组织,通常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危害社会安全稳定。黑恶势力通常有三个特点:一是组织化、有一定的规模;二是依托于非法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三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和打击各种反对力量。

  其次,要了解扫黑除恶的意义和目标。扫黑除恶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标是消灭黑恶势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还要了解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扫黑除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严禁任何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应该全面从严打击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

  最后,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和角色。扫黑除恶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保护社会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人员应该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任务。

  以上就是扫黑除恶宣传知识的内容,希望每个人能够了解这些知识,积极参与扫黑除恶行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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